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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燕宇贤与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宇贤,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60号原告:燕宇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被告:徐慧,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宇贤诉被告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宇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宇贤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宇贤撤回对被告徐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燕宇贤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昌荣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逸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