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3249W。法定代表人:杜焕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124号附16号2—1号。法定代表人:郑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