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81执恢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金业、李勇诗与李作诗、李之华人格权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4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业,李勇诗,李作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金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勇诗,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系邓金业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作诗,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金业、李勇诗与被执行人李作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作诗存款人民币4098.00元,现因该款已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作诗存款人民币409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