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有权与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权,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有权,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7409064716,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林坦镇东王女村1组。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法定代表人:文建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25号鹿城商务大厦C单元16层C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3873174X4。法定代表人:刘付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有权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12元。现因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1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逍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