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太平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汪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平,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2号申请人:王太平,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78227766-0。法定代表人:刘大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汪琼,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王太平与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民终11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汪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汪琼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7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