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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12号原告: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闽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代表人:林香清,行长。原告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泰县福盛大酒楼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泰县福盛大酒楼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永泰县福盛大酒楼负担。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