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陆川县雄都蛇酒厂与陈一福、梁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雄都蛇酒厂,陈一福,梁杰,刘小文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384号原告:陆川县雄都蛇酒厂,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长龙排石子岭(陆川县龙豪工业物流园)。负责人:吕智群,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陈一福,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告:梁杰,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第三人:刘小文,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陆川县雄都蛇酒厂与被告陈一福、梁杰、第三人刘小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陆川县雄都蛇酒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川县雄都蛇酒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