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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村民委员会、藁城市东方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村民委员会,藁城市东方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振安,崔振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法定代表人:赵振力,该村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亮,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市东方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法定代表人:武建辉,该公司股东(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振安,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藁城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振国,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村(未到庭)。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苍德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藁城市东方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振安、崔振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原则;同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