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祥盛与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盛,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曾祥盛,男,生于1951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退休干部,住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粮油公司。被执行人:曹新华,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航运公司住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盛与被执行人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