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和清与黄晓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清,黄晓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清,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经商,现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黄晓微,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和清与被执行人黄晓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和清自愿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日市民一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洛桑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