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2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莎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莎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623号原告:上海莎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姜丽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男。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泉。原告上海莎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莎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