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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钟东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钟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62号。主要负责人:彭毅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万庆,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邦永,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钟东林,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钟东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2016)桂04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