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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46号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6-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宁。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轻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因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