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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瑞兰与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沈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瑞兰,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沈祝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188号原告:常瑞兰,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9308887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林场场长。被告:沈祝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常瑞兰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沿海林场、沈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原告常瑞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殷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