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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段维娜与郝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娜,郝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163号原告:段维娜,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号楼*户。被告:郝永平,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原告段维娜与被告郝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维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4万元及约定的利息4万元,共计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被告郝永平以做煤炭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段维娜借款20万元,被告承诺借款一年,在2016年4月22日前还清,至2016年7月份,分3次还款6万元整后至今仍有14万本金及利息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郝永平尽快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郝永平支付原告段维娜欠款共计14万元,该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被告将以上约定款项支付原告后,双方不再因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任何纠纷。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郝永平减半负担19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