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金亮与李佳文、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亮,李佳文,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4执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亮,男,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李佳文,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王雪,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雪现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雪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绥阳支行存款21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贵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