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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立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松,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松,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号广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周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44号院未来家园小区1号楼地下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涛,总经理。张立松与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张立松截止到二○一二年三月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租房补贴共计二十一万元;二、被告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立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每月二千元标准自二○一二年四月计算至三被告提供符合《房屋认购协议》、《协议书》约定或相当的拆迁安置待遇之日止);三、被告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立松租房补贴(按照每月一千元标准自二○一二年四月计算至三被告提供符合《房屋认购协议》、《协议书》约定或相当的拆迁安置待遇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张立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一百一十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立松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