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文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文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09号之一申请人: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众一富东商务广场1#楼2110室。法定代表人:邱文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申请人:邱文亮,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文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文亮22308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文亮2230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35.4元,由原告江西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亮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