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欧耀政与张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耀政,张志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976号原告:欧耀政,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张志标,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欧耀政与被告张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欧耀政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张志标已清偿全部借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耀政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耀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耀政负担。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