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苑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王某1,王某2,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44号原告:苑某,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王某1,女,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某2,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苑某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