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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解放街丰盛大厦A、B幢三层301号。法定代表人:张贤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峰,男,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校前路65号中嘉尚品花园第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倪津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津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其与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