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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蓉申请执行刘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蓉,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罗蓉,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刘蓉,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罗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7554.50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蓉已将申请执行的案款47554.50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