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支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文实,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文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陈文实偿还借款110048.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文实所有的2套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