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710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胜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胜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1刑更1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罪犯江胜平(绰号跛子、跛脚),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6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6)桂71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胜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鹿寨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江胜平的缓刑。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江胜平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于2017年1月5日被鹿寨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又于2017年4月24日后至今,未按规定向执行机关电话汇报,之后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监护人及所在村委,均不知其去向,鹿寨县司法局分别于2017年5月3日、17日给其二次书面警告处分。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胜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胜平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胜平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由鹿寨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该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故意逃避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故于2017年1月5日被鹿寨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自2017年4月24日起,该犯未按规定向执行机关电话汇报,之后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联系其监护人廖某及所在村委,均不知其去向,鹿寨县司法局分别于2017年5月3日、19日给其二次书面警告处分。综上,江胜平在缓刑执行期间受到书面警告共计三次。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桂71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2017)鹿司矫撤字第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鹿寨县司法局鹿寨司法所出具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江胜平撤销缓刑的情况汇报》及《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江胜平失联情况汇报》、《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江胜平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审核表,江胜平三次警告的审批表、决定书及送达证,鹿寨镇龙田村委会的证明及江胜平的监护人廖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江胜平在接受社区矫正区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桂71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江胜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以执行通知书为依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春喜审判员  刘智虹审判员  易 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