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134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谭某某(以下简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谭某某偿还借款4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2日,谭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1500元,后陆续归还了5500元,尚欠46000元,后王某多次向谭某某催要该笔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谭某某辩称,王某主张的金额系欠款,不是借款,且该欠款系谭某某与王某父亲王甲合伙做生意时欠的,并非欠王某的,欠条是在王甲去世后,谭某某补给王某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时,谭某某与王甲(已经去世)合伙经营牛筋厂,在经营牛筋厂期间,谭某某曾多次与王甲有经济往来,2012年4月23日王甲因病去世。2012年6月22日,王某前去与谭某某协商王甲与谭某某的债权、债务情况,协商后,谭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某现金伍万壹仟伍佰元整谭某某条2012.6.22”。出具欠条后,谭某某陆续向王某归还了5500元。另查明,王甲尚有妻子李某某、儿子王某,李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其对该笔债权的权利,全部由其儿子王某享有。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交的欠条,谭某某提交的书面证言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谭某某欠王甲51500元,在王甲去世后,向王甲之子王某出具欠条,且谭某某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王某作为王甲的儿子,依法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归还该欠款的权利。故谭某某应向王某支付该笔欠款,故本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谭某某还应向王某支付4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谭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远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