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618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