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88号之三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95557178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法定代表人:石珍明。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法定代表人:凌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已就本案起诉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霖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