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某、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201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被执行人:章某,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00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章某每月支付原告郭某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原告郭某十八周岁时止,自2015年1月开始计算,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