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某公司,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2370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靖边县支行市场部个人客户经理。被告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甲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作光、第三人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银行诉称,第一、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属于专属账户,债权人即诉讼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得因普通债权冻结该账户。第三人甲公司与靖边县工行签订了靖纯按(2012)02号、靖边纯按揭(2016)01号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甲公司贷款保证金是其开发的“阳光家园”、“惠民苑”两小区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办妥正式抵押之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对应保证金退还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内扣划相关款项。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为银行按揭贷款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甲公司在诉讼人处开设的账户虽有存款,但该存款仅为该项目住房贷款而设,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冻结、扣划。第二、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为陕西森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惠民苑”项目的购房借款人办理按揭之前,我行已经与陕西森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针对该笔保证金的质押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多个债权之间的优先次序: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一般债权。第三,诉讼人提起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简单的以普通账户予以冻结、查询、扣划。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2846号民事裁定书;2、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2846号执行案件中有关冻结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保证金存款的执行措施,并将该款返还诉讼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工行与甲公司签订的按揭协议两份,第四条约定甲公司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存款,作为违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证明该账户我行享有该笔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因为普通债权被冻结。第二组、工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一份。证明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大于一般债权,因此该笔我行与甲公司用于违约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第三组、甲公司关于“惠民苑”、“阳光家园”全程担保股东会决议两份。证明该账户保证金在借款全部偿还之前,一直作为违约保证金,我行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某公司辩称:1、该账户为普通账户,协议第四条约定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质押担保方式。2、虽然双方就惠民苑签订了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必需移交质权人占有,该账户还是甲公司,没有移交工行,不存在优先受偿。3、在双方的惠民苑质押合同第7条第五款规定,合作协议第4条规定看出,双方并未就该账户特定化,已经预见该账户可能划扣的情形,不符合质押合同的要件。4、协议及合同并未就该账户进行优先受偿的约定。5、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判定应该以账户名为准。被告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第三人甲公司辩称:遵循法院的判决。第三人甲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一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原告作为专业机构,与我方签订协议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质押登记。经庭审质证: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某银行所举证据,对第一组证据形式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中没有质押的条款,第四条体现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对第二组证据形式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惠民苑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必须要移交债权人占有,账户名是甲公司,没有特定化,没有移交。7.5约定被划扣时,乙方应另行提供等额保证金。阳光家园未签订质押合同。对第三组证据,该决议内容实际是保证担保,不符合质押担保的形式要求。第三人甲公司对原告某银行所举证据,第一组真实性无异议,第四条约定担保方式是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还不上钱,可以从账户划取款项,事实上是连带责任担保。对第二组,真实性无异议。阳光家园和惠民苑是两个项目,惠民苑合同是格式合同。该合同第7.5条约定被划扣时,乙方应另行提供等额保证金。扣划后,我们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第三组形式要件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具体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原告某银行对第三人甲公司所举一组证据质证无论备案与否,保证金账户是专属账户。被告某公司对第三人甲公司所举一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第一、二、三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所举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第三人甲公司(乙方)就其开发销(预)售的“阳光家园”与原告某银行(甲方)签订靖纯按(2012)02号《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2016年,第三人甲公司(乙方)就其开发销(预)售的“惠民苑”与原告某银行(甲方)签订靖边纯按揭(2016)01号《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作为靖边县“阳光家园”、“惠民苑”商住项目的按揭贷款办理银行。第四条,在借款人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不含抵押预告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押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甲方指定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2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原告与第三人就合作协议及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甲公司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惠民苑”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2.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5.1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6.1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仅用于保证金的存放,乙方不得支取款项或对外转账,不得将其他用途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该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为甲公司,账户为2610090241000016012。7.5该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押时,乙方应另行提供同等数额保证金。某公司与第三人甲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诉本院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作出(2017)陕0824执28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甲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账号:2610090241000016012)。后案外人某银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陕0824执异27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某银行的异议请求。故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第三人甲公司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惠民苑”保证金质押合同。甲公司虽在原告某银行开设了账户(账号2610090241000016012),但该账户并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统一登记。且质押合同同时约定该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时,乙方应另行提供同等数额保证金。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账户有被冻结、划拨是双方事先可预见的。而且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人另行提供担保实现债权。故原告主张对第三人帐户内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证据不足,第三人在原告处所开设的该账户内的存款,原告所举证据并不具有排他性。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被告的申请对第三人甲公司在原告处所开设的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并无不当,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光全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