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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忠云与马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云,马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654号原告:张忠云,女。被告:马玉彬,男。原告张忠云与被告马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忠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云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玉彬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忠云负担。审判员  关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