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忠云与马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云,马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654号原告:张忠云,女。被告:马玉彬,男。原告张忠云与被告马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忠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云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玉彬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忠云负担。审判员 关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