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淑萍与被告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萍,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15号原告:郭淑萍,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吴新明,检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萍与被告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淑萍负担。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入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