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丁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91号申请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该公司财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建,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丁建名下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丁建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建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