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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通江县鼎盛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鼎盛烟酒门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1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县鼎盛烟酒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经营者:向普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鼎盛烟酒门市商标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鼎盛烟酒门市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立审 判 员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苟华林书 记 员  杨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