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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58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伟涛,男,1975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