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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郭英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郭英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生、刘新华,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郭英芬,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郭英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英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