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元海与刘永生、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海,刘永生,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275号原告张元海,男,1950年0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永生,男,约40岁,汉族。被告苑辉,女,约40岁,汉族。原告张元海诉被告刘永生、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元海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元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