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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元海与刘永生、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海,刘永生,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275号原告张元海,男,1950年0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永生,男,约40岁,汉族。被告苑辉,女,约40岁,汉族。原告张元海诉被告刘永生、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元海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元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