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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卢杰与翁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杰,翁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23号原告:卢杰,男,197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翁红伟,男,1970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卢杰与被告翁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杰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