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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竺满浩与方迅超、邵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满浩,方迅超,邵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27号原告:竺满浩,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奉化市。被告:方迅超,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邵丽琳,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竺满浩与被告方迅超、邵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满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迅超、邵丽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满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竺满浩负担。审 判 长  孙利琴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尹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虞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