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降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26号原告:王俊英,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侯海波,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8号。被告:降续枝,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降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成安县。王俊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降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俊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俊英负担。审判员刘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尹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