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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降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26号原告:王俊英,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侯海波,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8号。被告:降续枝,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降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成安县。王俊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降续枝、降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俊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俊英负担。审判员刘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尹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