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30刘赛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赛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赛赛,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曦叶、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赛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赛赛及其辩护人陆曦叶,被害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赛赛于2016年4月21日晚,在苏州市吴中区红庄新村一区50号1102室,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王某2产生争执。后被告人刘赛赛搬起桌子砸向被害人王某2,致被害人王某2的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2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赛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赛赛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赛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时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刘赛赛有自首情节,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刘赛赛与被害人王某2协议离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刘赛赛患有癌症,希望对被告人刘赛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赛赛于2016年4月21日晚,在苏州市吴中区红庄新村一区50号1102室,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王某2产生争执。后被告人刘赛赛搬起桌子砸向被害人王某2,致被害人王某2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2因外伤致右手第4掌骨远端完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赛赛主动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赛赛与被害人王某2已协议离婚。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赛赛自愿补偿王某2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赛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1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南区派出所接110指令后至红庄一区50号出警,现场有刘赛赛、王某2两人,有打架的痕迹。经初步询问两人系夫妻,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同年6月8日王某2至公安机关要求做伤情鉴定。同月2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刘赛赛至南区派出所投案。2、被害人王某2的报案陈述笔录证实:其和刘赛赛是2010年结婚的,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4月21日晚上,其下班回家,刘赛赛喝完酒躺在床上,因为刘赛赛结婚的事情,刘赛赛夹在家人和其之间,两人先吵了几句,然后刘赛赛就开始打其,先拳打脚踢,后用吃饭用的玻璃小圆桌砸其头,其用双手挡,手被砸伤了。刘赛赛报警后,警察来后登记了双方的身份后其提出要去医院看伤。3、离婚协议书、收条等证实:被告人刘赛赛与被害人王某2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协议,同日王某2出具收到现金人民币一万元的收条、对刘赛赛表示谅解的谅解书及撤诉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红庄新村一区50号1102室。5、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2于2016年4月21日23时至医院就诊,后进行手术治疗,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2因外伤致右手第4掌骨远端完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6、被告人刘赛赛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和王某2于2010年办的结婚酒席,2014年领证。2016年4月26日其二姐结婚,按照风俗其儿子要去戴钥匙,姐夫家要给戴钥匙的彩钱,之前家里协商好给3000元,后来王某2要6000元,其夹在中间很难受。4月21日晚上,其一个人在红庄新村一区50号的家里喝了一斤白酒就睡觉了。九点多王某2下班回家后和其大吵大闹,其就推王某2,因为在气头上,其就拿桌子砸王某2,王某2还是闹,其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王某2登记好身份证就离开家了。第二天其才知道王某2去医院看伤了。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赛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赛赛具有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2虽曾有谅解表示,但其在得知伤情构成轻伤后已明确表示撤回谅解,当庭也作了对被告人刘赛赛不予谅解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赛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赛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赛赛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赛赛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赛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赛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婉瑾人民陪审员 谢景芳人民陪审员 蒋时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