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郭远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郭远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初4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远萍,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嘉鱼县,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城区宇济商贸城**栋***号门面。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远萍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毛峰审判员 戴捷审判员 鲍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