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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远大建材经营部与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远大建材经营部,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义发,吴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656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远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武咸公路以东华中城*栋*层**号。经营者:陈望远,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特*号建设新村。法定代表人:陈伟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义发,男,汉族,1951年7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吴令华,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远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义发、吴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庆九人民陪审员  郭 回人民陪审员  熊淳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