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玉凤与汪永鑫、汪晶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凤,汪永鑫,汪晶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648号原告:何玉凤,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汪永鑫,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汪晶波,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海林市。原告何玉凤与被告汪永鑫、汪晶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玉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凤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凤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玉凤负担。审判员  关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