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玉凤与汪永鑫、汪晶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凤,汪永鑫,汪晶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648号原告:何玉凤,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汪永鑫,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汪晶波,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海林市。原告何玉凤与被告汪永鑫、汪晶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玉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凤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凤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玉凤负担。审判员 关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