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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鹏武诉裴福坤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鹏武,裴福坤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09号原告:齐鹏武,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付德玖,穆棱市司法局穆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福坤,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琪,穆棱市司法局下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鹏武诉被告裴福坤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齐鹏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鹏武以与被告裴福坤自行和解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泉源负担。审判员  高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栋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