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齐鹏武诉裴福坤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鹏武,裴福坤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09号原告:齐鹏武,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付德玖,穆棱市司法局穆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福坤,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琪,穆棱市司法局下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鹏武诉被告裴福坤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齐鹏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鹏武以与被告裴福坤自行和解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泉源负担。审判员 高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栋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