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勇志、陈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志,陈宣辉,潘卫兵,王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叶勇志,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宣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卫兵,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海君,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叶勇志与陈宣辉、潘卫兵、王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卫兵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卫兵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黄杨新村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1193**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04)第G026**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