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翠香与余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香,余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7号原告朱翠香,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董才义、吴世和,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萍,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香诉被告余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翠香负担。审 判 长 李黎嘉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