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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金安与史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安,史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32号原告:张金安,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告:史爱民,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安与被告史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金安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景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