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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运欧申请执行徐子琼、张彦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马运欧,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徐子琼,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彦青,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运欧申请执行徐子琼、张彦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彦青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并以52万元的价格成交。由于该房产事先办了抵押登记,拍卖后本院从此款中支给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种款项241289.38元(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419号判决书),余款278710.62元全部支给了申请人马运欧,被执行人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24289.38元及利息(按(2015)简阳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计算)。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本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