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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爱侠、郭群家、高汝鸿、高芝勤与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侠,郭群家,高汝鸿,高芝勤,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653号申请人马爱侠。申请人郭群家。申请人高汝鸿。申请人高芝勤。被执行人何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飞名下拥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体育南街东新花园第2[栋][座]1[单元]10[层]11004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飞名下拥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体育南街东新花园第2[栋][座]1[单元]10[层]11004房。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