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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185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李孟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日喀则市。法定代表人:刘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2964元,减半收取214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日喀则鸿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旦 增审判员 徐志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昊 关注公众号“”